代表履职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7日 点击数:36102
代表履职考核办法
——2020年6月23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增强代表主体意识,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渭源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二章 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代表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职情况
1.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
2.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积极发表意见;
3.认真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职情况
1.积极参加或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乡镇代表小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或各项活动;
2.积极参加所在乡镇代表小组开展的各项活动;
3.努力为人民服务,与所在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定期向选民述职或报告工作;
5.积极参加上级人大组织的代表活动。
(三)遵纪守法情况
1.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第三章 考核的程序与方法
第四条 代表履职考核以乡镇代表小组为单位,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的方式进行。
1.代表自评。代表按照《渭源县十六届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表》进行自评打分,连同本人履职记录本和述职报告一并交乡镇代表小组,为履职考核提供依据。
2.组织评定。乡镇各代表小组在代表自评的基础上,对照考核计分细则对代表履职工作和活动进行组织评分。实施考核时,可安排一定数量的代表向选民作会议述职,并认真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本届内,乡镇各代表小组应组织每位代表至少向选民现场述职1次。
第五条 代表履职考核基础分为80分,加分为20分,设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按照《渭源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表》中设定的考核内容计分标准,得70分以上(含70分)为称职,60—69分(含6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六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年度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不称职”:
1.向选民述职,测评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数在60%以下,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及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七条 代表的考核情况由乡镇各代表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汇总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八条 代表履职考核结果向代表本人进行反馈通报,必要时将履职情况和考核得分向代表工作单位进行通报。
第九条 各乡镇代表小组负责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认真记录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代表应将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情况,每季度反馈至所在乡镇各代表小组,为客观公正考核履职情况提供依据。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代表履职考核结果将作为履职突出县人大代表、推荐代表连选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
1.在开展履职突出县人大代表评选活动时,将考核为“称职”作为评选“优秀县人大代表”的必备条件;
2.考核为“称职”的代表,可优先推荐为连选连任代表人选;
3.考核为“不称职”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约谈或函询代表,劝其限期改正或辞职。任期内考核为“不称职”一次及以上的代表,不得推荐为连选连任代表人选。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代表履职考核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乡镇各代表小组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和各乡镇人大、各代表小组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相关乡镇县人大代表的考核评定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代表履职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以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渭源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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