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制发制度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4日 点击数:2890
公文制发制度
一、拟稿
以人大常委会和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拟稿。根据人大常委会领导安排、岗位职责和公文涉及的范围,也可由相关工作机构拟稿。凡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的议题,需向“一府一委两院”提交审议意见的,由相应承办工委拟稿。拟稿人应在发文稿纸上提出文件分发范围和印数的建议,并在“拟稿人”栏内署名。
二、核发
1.以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及人大常委会公报,由办公室主任核稿后,报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党组书记签发。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及时签发的,可委托副主任签发。
2.以办公室、机关党组或机关党支部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负责人核稿后,报送办公室主任或机关党组书记、机关支部书记签发。
3.人大工作通讯由供稿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核稿后,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再报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4.以常委会工作机构名义制发的公文,报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发。
5.核稿人应在发文稿纸“核稿人”栏内署名。未经审核的文稿不得送领导签发。签发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署上姓名和时间。
6.经审核的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的,应与原起草人协商修改。对已签发的公文文稿,如发现有疑义,应报告签发人,不能擅自改动。
7.草拟、修改、签批公文,用笔用墨须符合存档要求。
三、印制
1.已签发的文稿,由拟稿人当日送机要员编号,并交文印室打印。打字员在打印过程中,如对文稿中某些地方有疑问,应及时向拟稿人或核稿人提出。
2.文稿打出后,打字员应及时通知拟稿人校对无误后,按规定印数付印。
3.公文印刷后,由拟稿人及时送机要员用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用印。
4.公文装订,一般由拟稿人负责及时装订,如装订量较大,可由办公室组织力量协助装订。
四、分发
公文分发,由拟稿人交办公室文秘负责人进行质量抽查。抽查合格的,由通信员协助拟稿人按发送范围分封包装,并及时分送或邮寄,直接送达的要请受件人签名。邮、送件应及时发(送)出,最迟不得超过两天。
五、存档
办公室文秘人员要按照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签发稿、正本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按要求保管。
六、保密
机关干部应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保守秘密,对具有保密性质的公文应全程保密,不得泄密。
七、考核
公文制发工作纳入年终责任制考核范围,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年度考核时予以相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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